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堆場責任

貨櫃場內的傷人事件
於2007年,一個貨櫃場的操作導致一名當時位於場內的貨櫃車司機受傷。貨櫃車司機根據普通法起訴貨櫃場公司。貨櫃車司機的僱主由於需要根據僱員補償條例賠償給貨櫃車司機,因此亦向貨櫃場公司提出索償 (包括僱主本身及貨櫃車司機各自的律師費)。總索償金額接近1,000,000港元,最後以600,000港元 (加200,000港元律師費)作為庭外和解的賠償金。貨櫃場公司在事件中只須承擔80,000港元的保險免賠額,而其保險公司則支付了約1,400,000港元 (包括處理兩個訴訟案件的律師費)。

啟示:由於涉及的金錢不是一個小數目,因此處理直至結案共需時54個月。被保的貨櫃場公司從中省卻了不少的時間,間接地提高了為公司增加收入的可能性。